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? 法院:赠与无效,王丽,廖芳,高峰20241008-凯发k8凯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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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? 法院:赠与无效,王丽,廖芳,高峰
2024-10-08 05:55:25
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? 法院:赠与无效,王丽,廖芳,高峰

本文转自【山东高法】;
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(chan)赠与“第三者”,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?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(jie)了一起妻子要求“第三者”返还财产(chan)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。

廖芳(化名(ming))与高峰(化名(ming))原是(shi)大学(xue)同学(xue),毕业后修成正果,于2017年2月(yue)登记结(jie)婚。婚后,高峰开(kai)办了公司,廖芳在(zai)家操持家务,双(shuang)方生(sheng)育了一儿一女,经济状况(kuang)也越来越好,原本幸福(fu)美满的生(sheng)活,在(zai)遇到“第三者”后渐渐发生(sheng)了变化。

2019年5月(yue),高峰与王丽(化名(ming))相识,之后双(shuang)方发展为恋人关系。恋爱期间,高峰多(duo)次通(tong)过(guo)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卡转账、微信红包等方式,向王丽转账几十万。廖芳认为,高峰转给王丽的财产(chan)属于其与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(chan)。2024年3月(yue),廖芳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(ti)起诉(su)讼,请求确认高峰赠与王丽的赠与行为无(wu)效(xiao);要求王丽返还赠与款397463.87元及(ji)支付利息。

庭审中,被告王丽辩称(cheng),其与第三人高峰交往(wang)时不知晓(xiao)第三人已婚,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(sheng)活用品,且(qie)大部(bu)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(wang)时的共同消费,非全部(bu)赠与款,应当扣除(chu)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高峰在(zai)已婚情况(kuang)下,仍与王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,违背与廖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,高峰在(zai)未征得妻子廖芳同意的情况(kuang)下,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(chan)擅自赠与王丽,其中包含了多(duo)笔(bi)520元、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,该赠与行为损害(hai)了廖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(chan)的平(ping)等处理权。虽然王丽抗辩其在(zai)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峰已婚,但其已收取高峰赠与的大额款项,实际损害(hai)了廖芳的利益,且(qie)高峰的赠与行为是(shi)基于其与王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,有悖公序良俗原则,该赠与行为应为无(wu)效(xiao)。基于无(wu)效(xiao)行为所取得的财产(chan)应当予(yu)以返还。

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(ti)供的证据材料查明(ming),高峰赠与王丽共计396963.87元,依法判决确认高峰向王丽赠与396963.87元的行为无(wu)效(xiao);扣除(chu)庭前王丽退还给高峰的229999及(ji)部(bu)分消费支出(chu)款项后 ,被告王丽向原告廖芳返还101755.97元并(bing)支付利息。

判决后,各方当事人均未提(ti)出(chu)上诉(su),该案已发生(sheng)法律效(xiao)力。判决生(sheng)效(xiao)后,王丽向廖芳返还了103375元。

法官说法

根据民法典规定,在(zai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(chan)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夫妻对全部(bu)共同财产(chan)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。在(zai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(shuang)方对共同财产(chan)享有平(ping)等的权利。夫或妻因日常生(sheng)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(chan)做(zuo)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(shuang)方应平(ping)等协(xie)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

本案中,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,将共同财产(chan)赠与“第三者”,侵害(hai)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,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,违背了公序良俗,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(wu)效(xiao)。

法官提(ti)示:家庭是(shi)社会的基本细胞,家庭和(he)睦则社会安定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(nian),守好私德,尊重公德,是(shi)善良风俗在(zai)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,也是(shi)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(zai)要求。

因此,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关爱,规范自己(ji)与他人的人际关系,经营(ying)好夫妻感情,维系家庭稳(wen)定。适婚青(qing)年,无(wu)论男女都应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(he)金钱(qian)观,恪守道德底线,珍爱名(ming)誉,切莫掉(diao)入泥潭不能自拔,陷入“人财两空”的尴尬(ga)境地。

作者:潘秋(qiu)琪

来源:中国法院网

发布于:北(bei)京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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